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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一)玻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副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向贵国政府建议,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市签署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准则,双方分别在广州市和圣克鲁斯德拉塞耶拉市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分别为广东省和圣克鲁斯省。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意见,本照会和阁下同样内容的复照即被认为是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双边政策 副部长阿尔弗雷多·奥尔梅多·比雷拉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于拉巴斯
(二)中方去文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双边政策副部长阿尔弗雷多·奥尔梅多·比雷拉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已收到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编号为NO.DGAC.89287的照会,其正文如下: (内容同玻方来文) 我高兴地就此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朱启祯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于拉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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