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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海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琼民保字[2008]7 号)以及《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实际,决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从93元提高到140元,五保供养标准从173元提高到22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低保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7:3 比例分担。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筹集渠道不变,即:区财政从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中安排80 元,市、区两级财政按7:3 比例从低保资金中安排140 元。220 元的五保供养标准中,170元发给五保对象安排日常生活,50 元由各区民政局统筹安排用于五保对象保住、医、穿、葬。 三、低保标准提高后,低保面将扩大,低保人数将增多,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落实应保尽保,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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