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满意地看到自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签订以来贸易的增长,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五千万至二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矿砂 铁矿砂50—75万吨 2.农产品 (1)烟叶1000吨 (2)紫胶500吨 3.化工产品800—1000万美元 (1)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品 (2)医药产品 (3)南药 (4)染料、颜料和油漆 4.机电产品4000—6000万美元 (1)发电和输电设备 (2)矿山和建筑机械 (3)钢材及其制品 (4)钢丝绳 (5)泵和压缩机 (6)机械、仪器和工具 (7)电子原件 5.胶合板600—700万美元 6.珠宝及已经加工的钻石100—150万美元 7.其他1000—12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纱2500—3300万美元 2.农产品和土特产品1300—1600万美元 (1)杂豆 (2)食用油 (3)松香、香料及土特产品 3.五金矿产品1250—1750万美元 (1)煤炭 (2)水银、锑 (3)其他矿产品 4.化工产品和石油产品800—1000万美元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 5.淡水养珠150—200万美元 6.机电产品800—1150万美元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7.医药原料250—400万美元 8.其他450—6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被认为已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务部秘书 吕学俭 普利姆·库玛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