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九月)
为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帮助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2006〕12号)精神,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岗位设立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治安联防、城市管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民政低保、城镇医保等岗位的协理员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护等社会公共管理岗位。
2、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保洁、保安、保绿、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卫生保健服务以及托幼托老、家庭护理、设备维护修理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以及卫生室卫生员等社区公益性岗位。
3、单位公益性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的临时用工岗位,如:门卫保安、保洁保绿、水暖电工、锅炉工、打字员、通讯员、驾驶员、食堂厨师等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4、其他经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岗位。
第二条安置对象
1、“4045”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四类失业人员:⑴本人、家庭成员因患病、肢体残疾造成生活困难的;⑵夫妻离异带孩子的一方;⑶丧偶后本人下岗或夫妻双下岗的一方;(4)生活困难一年内未就业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4、由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安置对象中均不包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已安排就业而以各种理由不上岗的人员。
第三条补贴标准
1、岗位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参照用人单位所聘人员的文化、技能水平及岗位确定(具体见附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类别管理,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2、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省有关三条保障线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具体见附表)。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以上公益性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若有变动,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对外公布。
3、社保补贴的发放期限。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聘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
1、公益性岗位以用人单位管理为主。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依据。
2、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用工单位岗位调整中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在符合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考核,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3、要加大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纳入各县(市、行委)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未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资金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附则
1、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财政、公安、监察、城建、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
2、有关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补贴筹集、补贴发放以及上岗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3、本办法由海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2003〕90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