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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祁阳县内下林场所辖四个村能否享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再生育条件规定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湘人口函[2006]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永州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祁阳县内下林场所辖四个村享受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请示》(永人口〔2006〕2号)收悉。你委请示称,祁阳县内下村、河上江村、瓦窑村、新屋场村原属晒北滩瑶族乡和宁远县荒塘瑶族乡管辖,因建设内下电站的需要,分别于1990年9月和1993年6月划归祁阳县内下林场管辖。四个村辖3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593人。由于内下林场不是瑶族自治乡,四个村原享受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于1993年6月取消,群众反应十分强烈。为此,特向我委请示恢复四个村享受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待遇。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们认为,内下村、河上江村、瓦窑村、新屋场村等四个村从民族乡划入非民族区域,属于政府行为,四村所辖村民没有任何过错,其原本合法的生育权应当受到保护。因此,上述四个村所辖村民可以继续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此复。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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