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从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出发,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成立中也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中也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两国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协定的执行情况; ——研究扩大两国间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的可能性; ——提出和审议有关两国间经济、技术、贸易合作问题的建议。 第三条混委会由中也双方若干人员组成,其主席和成员由中也两国政府指派。 第四条混委会将在双方商定的时间举行会议。一切与筹备和组织会议有关的费用(旅费除外)由东道国负担。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郑拓彬 阿卜杜拉·穆罕默德·奥斯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