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普遍提高广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4]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国办发 [2007]1号),现就我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在2020年以前,消除抗震防灾能力差的危旧民居,新建农村民居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建房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从“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南部山区危窑危房改造”中选择一批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房屋典型,结合生态移民、灾后重建、征地安置等,以遭受6级左右地震房屋不倒塌为目标,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在全区范围推广,影响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形成农民新建、改造、加固住房优先考虑抗震问题的社会氛围,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站点,建立长效机制,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建筑工匠抗震技术培训等服务,为下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区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2.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3.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4.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 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确保农民群众真正受益。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与抗震能力调查,建立健全全区农村基础数据库。各级政府实施塞上农民新居五年建设计划和南部山区危窑危房改造工作前,在对农房情况摸底的基础上,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和抗震能力调查,摸清不同地震烈度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和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我区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为全面实施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打好基础。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调查队伍、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市、县(区)应制定本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有序进行。各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由当地政府申报,自治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由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各地要定期向自治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尽可能不侵占新的农田,保护耕地,充分考虑综合防灾和应急疏散的要求,既要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利地段,又要注重防范洪水、滑坡、泥石流和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逐步提高农村的综合抗灾防灾能力。 (三)加强农村建房的管理,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尽快制定出台检查验收要点,明确房屋鉴定和工程质量标准。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重点开展师资力量培训,农村工匠的培训由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力量。 地震部门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提供抗震设防标准,确定地震区划,为建设、规划部门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固与重建并重,加快危旧住房改造。各地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坚持抗震加固改造与拆迁重建并重,努力实现存量住房和增量住房抗震防灾水平同步提高。凡列入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计划,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优惠政策吸引开发商参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经过鉴定,具备加固条件的,要提出加固措施,由房屋所有人进行加固。不具备抗震要求,又无加固价值的农房,原则上都要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重建。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针对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房屋结构,力争做到设施完善,方便使用。通过危房改造,改善乡村面貌,拉动经济增长。 (五)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示范引导是推进农居工程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全力实施作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的“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和“南部山区危窑危房改造”,并从中选择一批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房屋典型,结合生态移民、灾后重建、征地安置等,以遭受6级左右地震房屋不倒塌为目标,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六)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成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有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通过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多建房、建好房,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村镇建设发展。 自治区建设厅和民政厅要结合实施塞上农民新居建设计划和南部山区危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践经验,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几种抗震性能好、造价低、农民易接受、分别适用川区和南部山区的房屋建筑形式,制定出不同标准、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图集和农村建房抗震设防挂图,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旅游、特色产业发展等工程实施,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结合起来,创造更加完善的居住条件,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此要加强支持与指导。各乡镇要指派专职人员,对农民建房进行现场指导。 (七)加强农村防震减灾教育。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各族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真正使这项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参与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在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自治区已成立了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并协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防止和纠正不切实际的做法和行为,把有限的建设资金,更多的投入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市、县(区)应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乡镇领导的责任,确保乡镇一级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专人负责,做到工作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 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 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 (二)完善扶持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广泛发动群众,以群众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将努力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加大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自治区各类扶贫资金,以及各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都要向农民建房倾斜。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民建房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农房成片改造或重建;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各商业银行要研究和适当简化农民建房贷款手续,努力解决农民建房贷款难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