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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伯利兹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伯利兹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伯利兹政府维护伯利兹独立和主权的正义事业。 伯利兹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伯利兹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伯利兹常驻联合国代表 李鹿野              肯尼思·蒂利特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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