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组织部,农办,监察局,民政局: 为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总体目标 在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以教育培训为载体,不断增强基层干部民主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农民群众民主管理的水平;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使村级民主管理的内容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责任更加落实,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民主管理长效机制;以监督落实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村级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农民政治生活品质,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民主决策流程的设计与执行、民主监督的程序与方式,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制定,规范操作,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合理可行原则。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必须公开透明;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方案必须科学合理;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合法可行;保障决议实施的措施必须坚强有力。 3、民主决策原则。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以最广大村民(社员)的意见为基础,体现大多数村民(社员)的意愿。凡涉及村民(社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在制定方案前广泛征求村民(社员)的意见。民主决策方案的实施情况应自觉接受村民(社员)的监督。 4、一事一议原则。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必须实行“一事一议一表决”。不能以会议报告代替会议决议,也不能以会议签到代替决议签名。 三、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内容 (一)重大经济性事务 1、村集体投资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开发事项、建设项目的内容名称、坐落和规模,项目的必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的投资概算和资金筹集,项目的承建方式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对于重大工程项目还要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根据各区、县(市)规定,由村级组织实施招投标项目的,必须制定项目招投标方案,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工期和技术要求、招投标方法、投标人资质、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严格举债开发经营建设。凡涉及5万元以上的借贷款事项必须说明款项用途、分析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 2、5万元或50亩以上的村集体资产经营项目。项目经营方案应有实行发包、租赁、入股经营项目的坐落、承租期限、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承租条件和方式、入股项目和作价标准等内容。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发包租赁项目,应制定招投标方案,按方案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3、1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对外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方案包括投资的项目内容和方位、投资的形态和方式、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的期限及预期的收益等。 4、5万元以上的集体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村集体固定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标的物的价值评估、处置方式等。 5、数额较大的集体资金开支事项。涉及3万元以上集体资产购置、1万元以上集体资金出借和1万元以上集体生产或公益性项目支出等开支方案,应明确开支的金额和主要用途,开支的必要性、还款方式、承办人员和承办方式等内容。 6、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用途和标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和比例,土地补偿费的管理要求等。 7、财务预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年初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年终各项收入的实现和实际支出发生情况、可分配收益总额、用于社员分配的比例和金额、分配方式和享受对象等。 8、法律、法规规定或社员认为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其他经济事项。 (二)重大社会性事务 1、村庄整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村庄整治的整体设计方案、具体项目内容、资金预算及筹集渠道、整治方式、时间要求等。 2、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事务。对于村集体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桥梁修建、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村内环境卫生改善、治安绿化等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制定筹资筹劳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筹资筹劳的事项、项目预算、筹资筹劳标准、减免条件等。 3、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事项。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村民的建房标准、建房要求、拆除旧房期限及履约方式等。因配套设施建设确需规划区内集中建房的农民分担少量设施建设成本的,方案还应有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成本及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4、村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享受事项。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干部报酬标准、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标准等。 5、法律、法规规定或村民认为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其他社会事项。 四、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程序 1、民主提案。民主管理方案分集体提案和个人提案两种。集体提案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提出。个人提案可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村1/10以上村民(社员)或1/5以上村民(社员)代表联名提出。书面或口头提案均可。 2、提案受理。民主提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并根据提案内容会同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初步协商,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群众恳谈会、民主听证会以及农户走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拟订初步方案(包括时间、内容、工作计划等),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3、乡镇审核。初步方案经公示后,村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方案上报乡镇审核。乡镇接到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后,应当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民主表决。经乡镇审核后的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到会人员须在决议上签名。 5、乡镇备案。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正式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经济合同文本等)以及村民(社员)会议纪要应在会后7日内报乡镇备案。乡镇应设立专室专柜,建立各村重大事项民主管理档案。 6、实施监督。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以及会议决议,应于会后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广大村民(社员)的监督。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根据决议及时组织实施。采取由村级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应有乡镇政府对其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村党支部、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要通过村务公开、年中汇报、年底述评等形式,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村民(社员)通报,接受监督和咨询。 五、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突出重点。推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既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化解农村矛盾、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民主管理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与农民群众利益最密切、最容易引发矛盾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事务做起,大处着手、规范操作、讲求实效。 2、分工合作、加强指导。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村级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工作体系,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村级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村干部民主管理村务的意识和村民民主议事的能力。要因地制宜、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提高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村级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村党组织行使对本村民主管理的领导职责;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行使本村民主管理规范化操作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赋予的权力,具体行使民主决议事项的公开、村级重大收支的监督检查职能。村级组织要加强对组级重大议事活动的监督。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