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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间已签协定的执行情况,这些协定是: --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贸易协定 --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 三、检查两国提出的项目并确定项目的有关主管部门,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条混合委员会会议每年轮流在北京和科威特举行。 第四条该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科威特国财政部磋商安排。 第五条本协定由双方有关部门批准并相互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郑拓彬               贾西姆·哈拉菲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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