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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混委会的职能是: 1.寻求缔约双方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关系的各种合作方式。 2.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混委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国和赞比亚举行。每次会议日期、议题和代表团组成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宋平                  姆索科特瓦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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