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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和防震应急演练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8]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39号),全面提高全省中小学师生和少年儿童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广大师生和少年儿童的生命财产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和防震应急演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全省均处于Ⅵ度以上的地震烈度设防区,地震灾害对学校校舍和师生安全具有不同程度的威胁。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实际防御能力,是取得减灾实效、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和防震应急演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好中小学、幼儿园防震减灾教育和防震应急演练工作。 二、部门联动,明确任务 各地要认真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和防震应急演练工作,对地震、教育和宣传部门各方承担的工作任务作出详细部署。地震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编印有关宣传材料,支持和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宣传教育和防震应急演练活动,培训地震科普辅导员,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教育部门负责将地震科普知识列入教学内容,保障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广播、网络、通讯期刊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增强广大中小学师生和少年儿童的防震减灾意识,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 三、学校为主,积极推进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保证每学期安排不少于2课时的防震减灾知识课,切实增强师生避险意识,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要利用学校广播站、电视台、校园网等资源宣传防震减灾知识,组织收看地震科普影视片和举办防震减灾知识讲座。支持学生建立兴趣小组开展地震宏观测报,每个班级都要张贴防震减灾知识挂图、编写防震减灾黑板报、手抄本,在重要纪念日开展防震减灾主题竞赛活动,定期举办地震科普夏令营、组织学生参观地震台站,鼓励学生进行防震减灾网页、动漫创作和地震观测仪器小发明、小制作,建立校内奖励考核工作制度。 四、制定预案,加强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防震抗灾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地震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的领导指挥机构,并制定严密的演练方案,定期开展防震应急演练,每学年不得少于1次。重点开展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演练,不断提高学生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全面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演练过程中,要确保师生安全,绝不允许因演练而造成师生伤亡事件的发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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