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互助合作,促进相互经济关系和贸易关系的发展,特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从一九八七年到一九九一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品名和数量,应该按照本协定的第一号和第二号附件的规定办理。这两个附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定附件所列货物的数量,如供需情况发生变化,可在签订年度贸易议定书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有关事项,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在每年年度贸易谈判时签订合同办理。 第四条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崔鼎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