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它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走在了全省前列,但从总体上看,发展还不平衡。截止10月底,全市还有4488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未通有线广播电视,一些已通广播电视的村社还存在收听收看不好广播电视节目的问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效果较差。这些现状与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全面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各区县要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结合本地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力争到2007年底,全市广播电视行政村村通率达到100%;到2010年底,全市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村通率达到100%,使广播电视“盲村”的农民群众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台和省台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精神,加大财政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投入和政策支持,认真落实中、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切实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如数拨付给广播电视部门,认真落实好村村通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按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及其乡镇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区县政府负责,并将其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区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以确保每年应拨给行政村的维护经费落实到位。各区、县及其乡镇广播电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完善广播电视村村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以区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服务农户为核心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农村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切实把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确保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委、财政、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村村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全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各项任务按期、高质、高效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