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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贝宁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发展双边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决定建立中国和贝宁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派出的代表团组成。 缔约双方的代表团分别由各自的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二条混合委员会宗旨是促进和推动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其任务主要是: --研究和探讨缔约双方之间加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途径和方法; --监督执行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共同承担的义务; --友好解决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混合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人民共和国例会一次。 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缔约双方提出建议并经友好协商同意后确定。 每次混合委员会例会,双方将签订“会谈纪要”。 第四条混合委员会组织会议的费用在互惠的基础上解决。 第五条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本协定各条款不应有损于两国之间的合作或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按六年一期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拓彬                      弗雷德里克·阿福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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