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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彤先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汉斯-迪特里希·根舍先生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和领事人员旅行问题换文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达成以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的领区从汉堡州、不来梅州和下萨克森州扩大到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从上海直辖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扩大到安徽省。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表示同意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于北京
对方复照 VW/RK202.SV1 Nr.145/86 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86)部领二字第104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并借此机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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