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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对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波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7]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奉化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新的规定,目前仍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执行。对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须从严审批,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此复。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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