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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慕华致斯里兰卡外交部长阿·卡·萨·哈米德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阿·卡·萨·哈米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十三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称“公约”)成员国,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可由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该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斯里兰卡共和国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国民或公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十三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我确认双方的上述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慕华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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