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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扩大合作的可能性,提出和审议有关合作问题的建议; 三、协商并签订必要的协议。 第三条混合委员会会议将在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喀土穆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 会议召开前,由缔约双方指定的人员商定会议议程、草拟有关文件,共同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条双方政府各自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郑拓彬                   赛义德·艾哈迈德·赛义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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