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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鄂劳社发[2007]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经协商研究,现将省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劳动保障厅管辖省级国家机关、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队在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央在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央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出资或参股50%以上的企业,省直管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直属单位,具体名单附后。名单之外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指定你局管辖。 二、此后新设立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管辖;此后中央和部队在汉新设立的单位,视情况协商确定管辖。 三、省管中央单位在远城区的分支机构,指定你局管辖;涉及其本部的案件,应报请省厅协查。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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