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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科威特国财经大臣
加西姆·穆罕默德·哈拉菲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参照本日签署的科威特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我荣幸地陈述下列事项: 缔约两国同意,当双方均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签字国或改变了他们关于国际调解或仲裁的作法时,缔约两国将为扩大缔约一国与缔约另一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的可能性开始谈判。”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姚 依 林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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