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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铁砂100-150万吨 2.铬矿石3-5万吨 3.锰矿3万吨 4.钢材1000-2000万美元 5.烟叶500-1000吨 6.皮革5-10万美元 7.紫胶10-15万美元 8.矿山和建筑机械 }1000-2000万美元 9.各种仪器和工具 10.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包括纺织机械、制糖机 械、农业设备及附件) 11.平板玻璃及其他轻工产品50-100万美元 12.化工产品及南药100-250万美元 13.其他500-75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织品1500-2000万美元 2.豆类50万美元 3.食用植物油2-3万吨 4.淡水养珠100-250万美元 5.煤20万吨 6.水银、锑250-300万美元 7.其他矿产品10万美元 8.轴承、工具 }800-1000万美元 9.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10.松香、香料等土特产品300-400万美元 11.染料100-200万美元 12.石油及石油化工产品300-500万美元 13.新闻纸、牛皮纸20-30万美元 14.医药原料200-250万美元 15.其他25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一九八六年度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印地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业部秘书 吕学俭                    普利姆·库马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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