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市依法行政进程,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政府法律顾问在协助各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企业改制、重大项目投资的法律可行性论证、大型活动法律框架设计、处理群体性法律纠纷和民事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领导法律意识不强,习惯用行政命令解决问题;行政决策中,强调经济效益,不注重法律责任;为了招商引资而草率的签约;遇到群体性事件不正确采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等现象。为增强政府及部门决策能力,防止工作失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坚持以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政府和部门在涉及如下重要法律事务时,可安排法律顾问参加:
(一)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实施重大的政府或公益性建设工程;
(四)企业改制;
(五)处理重大群体性法律纠纷;
(六)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七)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仲裁和各类诉讼活动;
(八)其他涉及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组建方式及选聘律师的基本条件
根据《纲要》的规定,县(区)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规科(股、室)的工作人员应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县(区)政府和涉法事务多的部门可聘请1至3名律师与法制机构共同组成法律顾问团(室)。
担任政府及部门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四)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五)熟悉行政法律法规;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七)热心为政府及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可安排法律顾问部分参与或全程参与涉法事务的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在决策、研究阶段,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2.根据需要,在决策、研究前,通过法制机构告知法律顾问拟研究的法律事务,使之尽早熟悉有关的情况,做好提供法律意见的准备。
3.如果有关法律事务须在重要会议上审议,也可要求其列席,为该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4.涉及重要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承诺函等),或交由其草拟,或由有关部门起草后,交由其与法制机构共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在涉及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工程等法律事务时,如有必要,还可安排其协助领导同相关单位谈判。
6.在有关法律事务实施阶段,可安排法律顾问相应参与。如果工作是由不同部门分工实施时,应将工作情况通报法律顾问,以便其全面掌握情况,提出综合的法律意见。
7.行政机关在对重大行政法律措施和法律纠纷进行审查、研究时,可安排法律顾问参加。
(二)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可参加对行政部门的法律指导工作。
政府部门的工作与政府的整体工作和总体利益息息相关,加强政府对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非常必要。为此,根据需要可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对所辖工作部门采取重大法律措施和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时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群众上访的处理工作。
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大多属于涉及法律的问题,因此,可在目前已建立的法律顾问介入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众上访的工作,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在这方面的作用。
(四)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研究。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纠正行政违法,维护被管理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对重大疑难的问题,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研究,以提高办案质量。
(五)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仲裁和各类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在作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民事仲裁的被告(被申请人)时,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办案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六、政府和部门的法律顾问应遵守的规则
(一)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行政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资料,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的时间地点,及时向领导汇报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