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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取长补短探讨和开发能促进双方国民经济发展中,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的可能性。 第二条在此范畴内,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双方将发展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捕鱼、基础设施、工业、交通、农业、水利、能源、卫生、职业培训等领域内合作,并使之加强和多样化。 第三条为实施合作的计划和行动,双方将对下列方面给予极大的关注: ——双方提供发展计划的信息, ——项目的资金, ——项目实施者的竞争性和能力, ——技术和工艺知识问题切实的转让, ——建立合营公司。 第四条双方将研审在第三国共同行动的可能性及具体细节。 第五条两国经济实施单位将确定资金和偿还条件,旨在为共同实施发展项目提供方便。 第六条两国经济实施单位将商谈实施这些项目的具体细节,根据两国现行法律规定,签署建设项目合同。 第七条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承担各个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合同,在办理公司注册、人员入境签证和劳动许可证、设备材料入境提供协助和方便,以便其顺利执行任务。 第八条中阿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委会对共同商定的活动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建议两国政府同意旨在改进实施项目的特别措施。 第九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 根据各自现行的规定,再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将最终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在阿尔及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吕学俭                     阿卜德达依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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