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8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州政协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为目标,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干事;不断增强凝聚力、执行力和创新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对州长负责。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接受州长或副州长的委托工作并对其负责。 州长在外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州长委托的工作,向州长报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副州长之间按分工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双方互相顶替。 第八条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协助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州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条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共大理州委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州人民政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州人民政府行使同级政府的以下一般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 (三)改变或者撤销州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州人民政府作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行使下列自治权: (一)依照本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议案; (二)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四)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五)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护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自治权。 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机关,协助州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履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职责。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履行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有州信访局、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履行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有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州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事办、粮食局。 工作部门:国土资源局。 常设办事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政府研究室。 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局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广播电视管理局、苍山保护管理局、移民开发事业局、档案局、地震局。 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机构:省级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级大理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供销社、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事项,全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州级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州人民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等环节。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州政协、州工商联及其他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三)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四)畅通信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强化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使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法律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凡以州人民政府或州级行政机关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签批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州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对因行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应诉。 第六章服务承诺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档案馆、图书馆、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充分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行为,精简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优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推行服务承诺制。州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将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违诺责任。 第三十一条推行首问责任制。人民群众到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咨询或者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推行限时办结制。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对各类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问责制。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州人民政府领导自觉接受省政府的问责监督。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州人民政府问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总结、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应由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相关人员列席。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传达和贯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需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本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报州人民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州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州长、与议题有关的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涉及全局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个重要事项。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亦可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三十八条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州长助理和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属于州长、副州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十九条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确定。 第四十条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在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州长请假,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签发。 第四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方案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全州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没有履行会议报到手续又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缺席会议论处。 会议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吸烟、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州人民政府公文办理的具体规定呈报;不符合公文办理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六条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公文必须统一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政府令、撤销或变更县市政府和州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州长签批。  第四十八条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分管副州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以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集体学习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 第五十一条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礼仪。 第五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对邀请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应酬性、礼仪性、事务性活动,应由邀请单位事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视情况作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在外事活动中,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接待规定,既要热情友好、礼仪适度,又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利益和祖国形象。赠送和接受涉外礼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浪费行为。 第五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 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长离州外出,需向州长报告。 副州长、秘书长和州长助理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履职一天以上的,应向州长请假。 第五十八条对州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延误,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检查落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