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08年5月28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州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体现州委的工作部署,就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实际。
第二章参会人员及会议时间
第四条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为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大理军分区司令员、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信访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县市长和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州人大、州政协各一位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3名以及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州长确定,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必要时由州长决定临时召开。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一半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章会议议题
第七条凡属于州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州长授权副州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非经州长同意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的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州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使用州级财政资金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建设事项,讨论决定300万元以上的财政超收资金分配,讨论决定政府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投资项目;
(七)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研究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重要法律公布实施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常务会议作新法实施报告。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八条议题提出。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常务会议议题,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后,提前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州长审定。
第九条征求意见。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议题涉及到县市和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县市和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州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向州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请示。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议题,应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议题内容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议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议题,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统一的,一般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未取得统一意见的,应先分别报告分管副州长,由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分管副州长之间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分管副州长之间协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又必须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各有关部门分别阐述理由后,由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会议材料。各议题承办单位接到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撰写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炼。
汇报材料由承办单位报请分管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审定。审定后的材料印制50份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州长审定的会议时间,将会议通知和讨论议题材料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开会发表意见的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参会报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1天落实参会人员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前报告秘书长。如出席会议的州长、副州长人数达不到过半数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会议请假。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州长请假,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议事方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议题汇报。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确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地汇报清楚。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副秘书长,根据情况作补充。常务会议期间,承办单位不得临时提出未事先报批的议题。
第十七条议事结果。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六章会议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结束后,对会议研究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后,呈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签发。
第十九条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按时限及时落实,对拖延推诿的,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材料归档。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汇报材料、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正式行文之前,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开、宣传。
第二十二条新闻报道。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公开报道,报道稿件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制度(试行)》(大政发〔2005〕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