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基于加强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的愿望,考虑到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合作对更好地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意义,为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发展两国共同确定的感兴趣的领域中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技术和财政能力,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共同制定合作计划。 三、缔约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机构、部门或单位在其权限内的领域的合作。对执行本协定、本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以及专门议定书条款的合作项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一、交换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执行具体合作项目的有关人员。 二、为培训或专业进修的实习人员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三、交换科学和技术情报、资料及出版物。 四、组织共同感兴趣题目的讨论会、报告会、专业培训班和其他类似的活动。 五、为执行双方确定的具体合作项目,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设备。 六、对共同感兴趣的科学和技术课题及项目开展共同研究和工作。 七、根据第一条第三款提及的专门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共同使用科学和技术设备。 八、缔约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科学和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本协定执行的条件,即缔约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财务安排、科学和技术人员的规章,在本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中予以规定。 二、缔约双方平等享有本协定第二条第六款执行合作研究和工作中可能取得的技术发明和科学发现。 缔约双方如认为必要,知识产权和可应用的工业产权的制度将在专门讨论制订的协议或议定书中作出规定。 第四条 一、为保证执行本协定和根据第一条制定的计划和项目,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各自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提前召开下届会议或召开特别会议。 如有必要,这个委员会可以制定自身的规章,也可成立分委员会和工作组。 二、缔约各方随时可以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向对方提出科学技术合作建议。 第五条 一、混合委员会有如下职责: 1.讨论并确定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优先领域。 2.讨论并拟定本协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 3.检查计划的全面执行情况,评价计划和具体项目执行中所取得的成果并提出改进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4.向两国政府提出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科学技术合作的有关建议。 二、每次混合委员会会议结束时,不管是例会还是特别会议,应就讨论的内容和达成的协议写成纪要,并由双方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六条根据各自国内法律负责执行和协调本协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主管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西班牙王国方面是外交部。 第七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内所需法律规定和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通知不是同时进行,本协定在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或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二、本协定的终止并不影响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和项目,除非双方另有相反协议。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外交大臣 吴学谦 弗·费·奥多涅斯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