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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永政办函[2006]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未火化仍领取丧葬费、抚恤金,严重违反了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了殡葬管理秩序,阻碍了殡葬改革工作的进程。为规范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凭火化证明(原件)办理审批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嘱生活补助费,且须经辖区殡葬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经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县区经县执法队、殡仪服务中心、殡葬管理所或社会事务股)审核确认。 二、凡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单位擅自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经调查属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追回,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凡发现殡葬管理部门采取“以罚代化”,殡仪馆工作人员出具买卖空白火化证牟取利益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除批评教育外,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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