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先生阁下
阁下:
参照本日签置的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我荣幸地陈述下列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当双方均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签字国或改变了他们关于国际调解和仲裁的作法时,缔约双方将为扩大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的可能性开始谈判。 如蒙复照确认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 汉斯 范登 布鲁克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于海?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