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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外交部领事代表团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列宁格勒设立总领事馆。 二、上述总领事馆的领区、开馆日期及其他有关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苏方复照三十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外交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85)部领字NO.51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谨确认,同意来照的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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