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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界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二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方将提交每个医务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5.原国籍的现实执照,或由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生证明。 6.体格健康证明。 7.道德品行鉴定。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德布雷博汉医院。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提供部分药品和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负责运送至阿萨布港。上述药品、器械将免除海关税和有关税务。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埃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将免除海关税和其它税务。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生活费、零用费和往返埃塞俄比亚和中国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在埃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等),交通以及中国医生到外地工作的食宿,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期间,埃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埃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 第十一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埃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支付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 代表                     亚临时军政府代表 赵源                       达维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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