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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国向中国提供发展信贷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之间现存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法国政府和中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法国政府愿向中国政府提供发展信贷,用于共同选择的具有先进技术的项目。 当各有关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足够成熟时,两国政府通过签订贷款议定书,确定提供发展信贷。 中法贷款议定书的资金将用以支付各项目在法国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百分之百的金额。其构成如下: --百分之三十,是为期三十年的国库贷款,宽限期十一年,利率百分之二。国库贷款将以法郎支付并偿还。 --百分之七十为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担保的出口信贷,自设备试运转之日算起,信贷偿还期可达十年。 中国政府可选择下列货币中的一种支付和偿还信贷:法国法郎、美元、西德马克、瑞士法郎、日元,信贷利率为商业合同签订之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对所采用货币一致同意的利率。 对两国政府同意的技术上有特殊利益的项目,国库贷款部分可高于百分之三十,但将逐项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国库贷款部分的宽限期将为十年,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五。 第二条 本协定项下的所有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均免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和将来的财政税收。 第三条 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项目,中方须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管理局和法国经济财政预算部国库司通过贷款议定书的谈判达成协议确定。 2.上述两个部门对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将定期交换意见。 第四条 中国银行将代表中国政府同法国政府和法国银行的代表--法国国家信贷银行签订上述信贷的银行协议。 第五条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均用中、英、法三种文字书就,双方各持一份。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魏玉明                 罗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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