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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朗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发展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为使此种合作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成立部长级中国、伊朗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联合委员会会议将每年一次或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德黑兰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的组成将由各自政府决定。 第三条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检查两国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方面已签文件的执行情况,并研究和解决执行这些文件中所产生的问题。 ——研究并探讨在经济 、贸易和科学技术领域内通过讨论、互派专家 、交流经验和交换资料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在上述领域内合作的可能性,并为加强和促进此种合作提出建议。 ——商签双方认为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中需要签署的文件。 第四条两国政府各自指派的有关部将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部长级联合委员会为了实现其宗旨将在各合作领域内设立分组委员会和/或专业委员会。分组委员会和/或专业委员会的报告将按照两国现行的法律和条例,提交给联合委员会作出决定性的决定。 第六条本协定将在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各自主管当局业已批准本协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除非在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同样的期限。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五日(伊历一三六三年十月十四日)在德黑兰签订。正本两份,每份均以中文、波斯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中文本和波斯文本有差异,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张劲夫                         阿 加 扎 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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