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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研究院和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航空科学和技术合作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序言 应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院长卡庞蒂埃先生的邀请,由中国航空工业部副部长兼中国航空研究院院长高镇宁先生率领的中国航空研究院代表团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回访了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 代表团除参观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的研究机构外,还参观了其他一些与航空有关的单位,以加强双方的互相了解。代表团在访问期间受到了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院长卡庞蒂埃先生的热烈欢迎和接待,奥里奥尔先生全程陪同代表团参观。代表团对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为他们的访问做出很好的组织和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代表团在高镇宁副部长的率领下参观了下列研究单位和公司: ·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在夏蒂荣和夏莱-默东的研究单位 ·法国国营航空发动机研究制造公司(维拉罗什) ·马西测试仪器制造公司(SFIM) ·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莫当-阿夫勒中心 ·依斯特试飞中心(CEV) ·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富加-莫扎克中心 ·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图卢兹研究中心 ·图卢兹航空试验中心(CEAT) ·法国宇航工业公司(图卢兹) ·“空中公共汽车”工业公司(图卢兹) ·萨克莱发动机试验中心(CEPr) ·圣克鲁达索-布雷盖飞机制造公司(AMD) 访问中,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的研究中心,以及其他研究机构和公司所做出的大量而有效的工作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院长卡庞蒂埃先生说明该院的计划是在政府有关机构的监督下同工业部门的代表一起逐年进行详细讨论的。这样,国家工业部门的要求可以得到考虑,而且获得的成果可以立即得到应用。 出于同样的想法,法方代表建议应开展中、法在航空研究领域中的合作,以便使工业方面的合作更容易。课题的选择应在大多数情况下同现有的,或正在准备进行的共同的工业方面的项目相结合,而且联合委员会将来应着力采用这一总的原则。 中方认为航空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是一个整体,即使它们有其各自的特点。 中方完全相信,在现有的航空工业合作的基础上,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和中国航空研究院在航空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双方对两院的进一步合作充分地交换了意见,并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签署了合作议定书和确定了一九八五年的合作计划。 双方同意,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和中国航空研究院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在北京举行。 双方将在这次会上审议合作情况,并讨论和确定一九八六年的合作计划。 中国航空研究院和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航空科学和技术研究领域进行合作。 第二条双方同意合作包括本议定书附录Ⅰ中列出的形式。附录Ⅰ为本议定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双方同意合作涉及的准确课题,即本议定书附录Ⅱ中的题目。附录Ⅱ是本议定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条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成立中国航空研究院和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的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检查按照本议定书的范围进行的合作事宜。 联合委员会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加的条文,特别是附录Ⅰ和Ⅱ将通过附加的条文来修改。附加条文自双方当局最后批准之日起生效。 联合委员会由每方的一名首席代表组成,必要时可由一到两名专家作为联合委员会成员参加联合委员会的会议。联合委员会会议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巴黎举行,会议主席由接待方担任。每次会议结束时,由双方写出报告。 第五条按本议定书指派执行合作任务的人员必须遵守接待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第六条 一、双方之间的合作以各方的现有预算来源,特别是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科学技术协定的范围内拨出的经费来源为条件。 二、派遣方负担其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按各自国家的生活标准和根据可行的组织安排负担上述专家在接待方国内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这也适用于接待方安排的派遣方人员的出差费用。 三、派遣方负担在所有合作范围以外进行的活动的费用。 四、各方承担在各自国内发生的研究试验费用。 五、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为中国航空研究院的派出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其保险费为供给中国航空研究院人员生活费用的一部分。中国航空研究院为在中国工作的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的派出人员提供免费医疗。 六、关于各方为其派出人员要求执行任务的总的天数,联合委员会建议每年的派出期限大致相同。由于财政原因可重新研究执行这些任务。 第七条在本议定书范围内交换的情报和科学技术文献不应向第三国透露和转让。 第八条 一、各方对按照包括在本议定书内的活动范围单独作出的发明拥有发明权和相应的专利权。 二、合作中由双方专家的创造性贡献完成的发明、发现及其他技术成果,其权利属于合作双方。上述成果的发表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首次公开应以合著形式发表。上述成果如需申请专利,应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此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将由双方分享,具体事宜将由双方逐一商定。 第九条双方同意互相协助办理入境签证以及合作所需要的试件、系统和设备的进出口的海关和税务手续。 第十条本议定书的活动计划是在中法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之内,该委员会是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建立的。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自双方当局最后批准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同样的条件下通过默契可继续执行。如果一方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本议定书的决定通知对方,本议定书可以终止。它的终止不应影响已经开始而未完成的合作项目,直至其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航空研究院                    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 院长                             院长 高镇宁                           卡潘梯尔 (签字)                           (签字) 附录Ⅰ 一、交换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情报和文献。 二、共同决定和在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设施进行研究和试验。 三、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附录Ⅱ 合作课题--航空发动机 单级轴流式压气机的气动载荷的确定、设计、制造和试验 --材料 开展合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在低周疲劳中裂纹产生的机理 --结构 传统的轻合金(航空型)受到包括时间过程影响的载荷的疲 劳裂纹特性预测 --推进技术(1) 轴流压气机模块设计和非设计性能的估算 --推进技术(1) 平面超音速叶栅的研究,包括试验设备、流场观察测量和试 验结果分析 --空气动力学(2) 风洞试验监控和测量用的设备(2) --空气动力学(2) 交换标准模型在中国和法国的各种风洞中进行试验,并共同分析试验结果。 (1)已经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签订的理解备忘录中达成协议。 (2)已经在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的理解备忘录中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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