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发〔2001〕14号),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全市已初步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新机制”)。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为了实现新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完善工作新机制,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围绕“走在中部地区同等城市发展前列,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目标,加快完善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规划目标。 --2007年,全市基本建立工作新机制。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全面规范,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基层基础工作更加巩固,干部素质明显提高,优质服务深入推进,政策推动体系趋于完善,齐抓共管成效显著,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比较满意。 --2010年,全市30%的县市区全面建立工作新机制。人口计生工作全面实现依法管理制度化、村(居)民自治规范化、优质服务亲情化、政策推动多元化、综合治理职责化;区域人口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 --2015年,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工作新机制。 (三)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围绕既定的人口发展目标,着眼于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新机制运行轨道。 2、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坚持党政正职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实行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建立工作新机制各阶段规划目标的实现。 3、积极探索,鼓励创新。坚持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与方法不动摇。总结完善人口计生法制建设和生育文化建设等基本经验,全面提升“三为主”水平,认真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新问题。 4、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坚持实行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不动摇。把完善工作新机制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紧密联系起来,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目标。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要率先全面建立起工作新机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县市区,要强化措施,创造条件,尽快建立,提高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健全以党政主导为核心的综合决策制度体系 (一)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综合服务、综合考核,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每年安排一至二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口计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相关部门在落实重要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尤其是在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户籍制度改革、社区管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加强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以人口老龄化、婚配比例失衡等人口结构性矛盾为重点,深入研究低生育水平条件下的人口发展规律,特别是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律,认真做好与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省域副中心城市相适应的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要把战略研究与行动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二)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联系点,实行分管工作与人口计生工作“一岗双责”。下一级党委、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交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 三、健全以民主法治为标志的科学管理制度体系 (一)严格实行依法管理。将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工作。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公示制、督查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领导包案、领导接待日、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宣传、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坚持依法生育,全面实行二孩以上生育公开审批制度,依法推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对恶性案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违法生育案件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 (二)不断深化民主管理。严格执行《宜昌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主导作用、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基础作用以及广大农村育龄群众的主体作用,全面建立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和长效运作机制。完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充分尊重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居)委员会的人口计生工作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强化法定代表人责任和流动人口管理。认真落实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考核评估。完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为主、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体制,充分运用信息交换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对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检查,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抓好住宅小区范围的计划生育管理,健全和完善“社区管理、部门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健全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全程服务制度体系 (一)创新服务理念,落实服务政策。把群众的需求作为开展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做到内容上贴近群众、手段上满足群众、形式上适合群众、途径上方便群众。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宣传资料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避孕药具的获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的鉴定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等方面的免费服务政策。 (二)着力推进生育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认真落实《宜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人口发展与生育文明建设规划》,深入推进生育文明建设“2311”示范工程,即创建2个示范县市、30个示范乡镇、100个示范村和10万个示范户。继续实施人口理论、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计生科普知识等“三大教育规划”,扎实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建设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巩固和加强中小学人口国情与青春期性健康教育,提高初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人口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三)全面规范技术服务。把计划生育基层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构建以县站为龙头、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种职能。严格执行《宜昌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大力实施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推进计划,使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加快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构建优质、高效、便捷的药具管理体制,增加群众对药具的可及性和满意度。积极引进和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继续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创建规划。 五、健全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的目标考评制度体系 (一)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实绩考核。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职能目标,严格考核评估。坚持和完善个性化管理、综合性考评机制,采取市级下达与县市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拟定年度责任目标,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下级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内部考评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坚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其政绩和奖惩、任免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完善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采取调查问卷、电话访谈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监督。 (二)大力加强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应用步伐,大力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协同办公系统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效能。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加强市、县两级人口计生网站(页)建设,积极开展网上便民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网络和湖北省育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大力推广村级信息化建设试点。建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满意程度为重点、全面反映人口数量质量分布结构及相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公安、民政、卫生、统计、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在人口统计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形成人口计生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六、健全以奖扶制度为重点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一)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程序责任制、调查取证回避制、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制、乡(镇、街道)干部包保审核责任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制和有奖举报制度、回访制度、全程监督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奖励扶助制度体系,强化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奖励扶助人群准入与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奖励扶助金专户管理、专折存储、直达个人的发放办法,确保足额、及时地发放到户到人。 (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救助制度。对城市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优先安排,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教育、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优先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标准。积极争取并做好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试点工作,各类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要优先安置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老人养老。 (三)依法落实法定奖励优惠政策。积极为符合申办条件的育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逐步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规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制度,逐步建立城镇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奖励、优惠、减免、扶持、保障、救助“六位一体”的政策体系。 七、强化责任,严明纪律,落实保障 (一)健全完善工作责任体系。要建立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人口计生部门督促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情况以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地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定期检查督办,综合考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年要进行人口计生工作专项督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乡级计生办专职工作人员、村级计生专干和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 (二)严肃纪律,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对没有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的;因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的;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委“七不准”规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在人口计生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调查、考评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未达到规定标准又严重弄虚作假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以及主管部门对其监管不力的;未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党员、干部职工,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滑坡,被上级党委政府黄牌警告或重点管理的,必须执行“一票否决”。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必须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落实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确保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的正常运转,确保法定性、政策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经费支出,确保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实行免费服务和乡镇计划生育“三查四术”工作经费的需要,确保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资金的需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保证计划生育经费安全、有效使用。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