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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的福冈市和长崎市分别设立总领事馆。 上述两个总领事馆可在中日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其领区范围分别为福冈县和长崎县。 二、日本国政府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两个总领事馆。设立地点和领区范围等必要事项,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 三、双方总领事馆的成员(不包括服务人员),分别以十名为限,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五、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上述谅解如蒙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日本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已收到1984年12月26日外交部照会(84部领一字第70号),内容如下。 (同中方去文,略)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荣幸地代表日本政府就上述中方照会所阐述的内容予以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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