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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颁发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个便函[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8号),现就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这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全部用于支援5.12地震灾区,应视同公益性捐赠,可比照辽地发[2008]58号文件,“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凭市一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直属党(工)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及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时,据实扣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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