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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波两国政府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 (三)共同采取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缔约各方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双方的首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秘书相应提前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缔约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在华沙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陈慕华                      塔·奈斯托罗维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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