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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丹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苏丹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科学和学术经验。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阿布欧舍医院。 第四条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其费用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贷款协定项下支付。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化学试剂和部分器械、药品及其开展工作的各项需要由苏丹方供应。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生活费的支付办法,按本议定书“附件”规定办理。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免除他们的直接税款,苏丹方应为医疗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苏丹方规定的假日,并在苏丹每工作十一个月后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医疗队员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开始生效,为期两年。 第十一条如苏丹方要求延长期限,应至少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              苏丹民主共和国卫生社会 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福利部部长                          阿卜杜勒·萨拉姆·萨 宋寒毅                      利赫·伊萨博士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生活费的支付办法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苏丹的旅费由中方负担,由苏丹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苏丹方负担。他们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降温设备、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旅差费、办公费(按计划预支款每季度由中国医疗队向苏丹方结算一次)和生活费由苏丹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定为三级: 一级:队长、副队长、主任医生,每人每月为550苏丹镑。 二级: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为500苏丹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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