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完成全州节能减排目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双版纳州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完成全州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54号)的规定,结合我州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工作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州经委、州环保局、州监察局会同州统计局、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等有关规定,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十一五”期末,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各地区和有关行业能耗指标进行核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经评估和综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专题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条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超过总量指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州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工资级别、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具体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对连续二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具体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节能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委、发改委、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
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浪费能源、违法排污的单位,按照上限处罚原则实施处罚。对未能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具体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按照经济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