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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喀什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喀什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政府信息网《专员信箱》信件工作的管理,有效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呼声,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答群众的合理诉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构建和谐喀什。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喀什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员信箱》管理工作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专员信箱》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渠道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受理范围 《专员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喀什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投诉意见、建议或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涉及本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公民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相关的问题,均可通过《专员信箱》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反映。 三、《专员信箱》反映情况注意事项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反映内容客观、真实; (三)意见和建议有独创性或可操作性; (四)一般应填写投诉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 四、《专员信箱》的管理 (一)行署办公室督查科负责《专员信箱》来信的交办、催办、反馈、归档和督办工作;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技术维护管理工作。 (二)《专员信箱》承办人员应仔细整理来信人的资料及来信内容,综合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汇集有较大价值的建设性意见,为地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及时处理并向来信人或公众反馈处理结果;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要求来信人寄送书面材料。 五、《专员信箱》办理程序 (一)签收 发送到喀什政府网站《专员信箱》的邮件,由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整理后送行署办公室督查科统一签收、登记并送办公室主任拟办。 (二)拟办 办公室主任根据邮件所反映事项的内容、性质和所涉范围,提出拟办意见。其中,属专员和副专员的邮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为办理负责人,由督查科根据信件内容转相关涉及的部门、单位具体承办。 (三)办理程序 1、凡普通邮件(即一般性的政策咨询、政务咨询,以及对社会管理日常工作的诉件等),由承办人员(督查科和相关秘书)报告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直接组织办理。承办人员在办理完毕后,写出答复意见,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发,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专员或副专员。 2、凡属重要邮件(即对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以及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企业、群众重大利益的诉件等),承办人员(督查科和相关秘书)应先报经主任或副主任请示专员或副专员,然后按照专员或副专员的指示组织办理。在办理完毕后,写出答复意见,报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呈专员或副专员签发。 3、承办人员(督查科和相关秘书)在办理工作中,对需要由政府部门或县、市政府代理办理的,应将邮件及领导批示复印件传递给代办单位,并提出办理时限要求;对需要调查或协调的,应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调查或协调,并形成调查、协调纪要。 (四)回复 《专员信箱》的邮件在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员(督查科和相关秘书)将经专员、副专员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的答复件交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在网上进行反馈和回复,反馈完成后答复件交行署办公室督查科归档。 (五)时限要求 1、普通邮件必须在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 2、重要邮件,凡不需调查、协调可以解决的邮件,必须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需要经过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必须在签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 (六)其它事项 1、《专员信箱》邮件的回复件,原则上直接向来函人答复;但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事项,可在政府网站公开答复或通报。 2、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员信箱办理工作,将专员信箱办理工作提高到检验政府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高效快捷的处理《专员信箱》的来件。不仅对收到的电子邮件要及时回复,同时要将百姓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互联网上及时公布并予以解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通力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对群众来信进行及时处理和答复,做到有求必应。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由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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