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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地震应急行动方案,市直有关部门对原《巴彦淖尔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巴政发〔2007〕1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巴彦淖尔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巴彦淖尔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或周围地区发生地震对巴彦淖尔市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工作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巴彦淖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市委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宣传部、地震局、经委、建设局、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军分区、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区人民政府、卫生局、公安局、武警支队、交通局、消防支队、财政局、科技局、人防办、安全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气象局、建行、临河火车站、财保公司、寿险公司、报社、广电局、党校、水务局、电业局、教育局、规划局、外事办、旅游局、人行、石油公司、司法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盟市的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其它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建设局、发改委和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分析震情发展趋势,组织震灾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同时成立15个地震应急专业组(队)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工作。 2、2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作为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准备各项工作,按规定向市政府提出本级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作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直属地震监测台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储存和报送;旗县区地震监测部门、各群测群防网点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储存;市地震局分析预报科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常规分析处理,并视震情及时与内蒙地震局和邻近盟市联系增加监测网点,进行震情跟踪监测。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内蒙地震局制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市地震局依据震情跟踪监测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或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报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不等的防震、抗震演习。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前兆异常的收集,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资料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分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临震预报:对几日内将要发生的地震及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7级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0级?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并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协调。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积极指导和支持各项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持,需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本市内震级≥4.0级地震,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在20分钟内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报地震参数。 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在震后30分钟内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向地方有关部门及市地震局进行速报。市地震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各地震部门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报告。旗、县、区地震部门和地震灾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地震局依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卫星定位等通信设备赶赴地震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人员进行抢救和抢险工作。 4、4、1、1 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4、4、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地震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职责,市直各有关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处理下列事项: 一、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灾区。 二、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请求援助;跨盟市的紧急应急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六、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4、4、2 Ⅲ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1 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地震局。灾区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开展部署本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2 市地震局应急行动 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4、5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㈠监测工作组。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组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加强监测,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㈡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对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进行地震科学考察和地震震害损失评估,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等,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㈢地震紧急救援队。成立以消防支队为主的地震紧急救援队、抢救被埋压人员、消防灭火、控制次生灾害。 ㈣工程震害与重建规划组。组织建设部门,对受损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抗震鉴定,对危房提出拆除或加固的意见,负责指导或组织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参与灾区重建规划,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㈤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抢修组。调动驻军、武警、消防以及地方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救被毁道路、桥梁、水库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急救物资运输、存放和看管等工作。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抢险救灾工作。 ㈥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组。组织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的卫生状况,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以及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视情况组建震区中心医院。 ㈦交通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铁路部门,调集本系统人员、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调集本系统和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迅速调运抢险、救灾物资,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的伤病员。 ㈧通信保障组。组织通信等有关部门,迅速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可调运其它有关部门的通信设备等。其它有关部门要迅速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㈨电力保障组。组织电力系统及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㈩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组织商务、粮食等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及临时抗震设施主要建材的供应。 (十一)灾民安置组。组织民政等部门迅速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调拨、组织救灾物资,会同交通运输组,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的运送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死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会同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外援。 (十二)治安保卫组。组织公安、武警部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宣传工作组。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市地震局提供的震情及时刊播地震信息。报道震情,灾情要客观、准确、及时。科学宣传地震、防震、减灾知识。记者前往抢险现场和危险区采访,要经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控制数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大力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宏扬民族精神。 (十四)资金保障组。组织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财政、金融系统的物资,设备;做好重要金融部门的消防和物资转移工作;做好争取外援和保险理赔、信贷工作。 (十五)涉外工作组。组织外事办、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外事务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国际紧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进行考察、救灾和救援。对外宾的接待,原则上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负责安排防疫部门做好外援物资的检疫等事宜。 5、临震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严重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5、1市政府应急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对预报区所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提出具体要求。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5、2具体应急工作如下: ㈠震情分析预报与震害预测。由地震工作组负责。地震局要加强震情信息追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数据资料,对未来地震损失预测做好准备,力争较准确地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㈡救灾与工程抢修保障。由救灾工程抢修组负责,会同建设、水务、国土资源、人防、铁路、公路、电力、城建、轻工、煤炭、石油等部门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抢险的应急准备。对城市基础建设、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重要部门进行检查,调查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燃烧、爆炸等危险物品次生灾害源的分布,预测地震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抢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对大型厂矿、水库、电站、重点油库、加油站及民用爆破器材(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化学危险品仓库进行抗震检查、加固,同时做好应急汽、柴油的调配方案。训练人防专业队伍,承担上述震害的特殊救护任务。 ㈢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卫生工作组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要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急救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㈣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运输组负责,会同市交通局,临河火车站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抢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㈤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会同网通、移动、联通公司和其它有通信设施的部门,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㈥电力保障。由电力保障组负责,会同电力部门,指导、协调震区所在地的电力主管部门和各电厂、电站尽快检查和检修发、送、变、配电设备,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做好应急电源的启动和抢险方案的准备工作。 ㈦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由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负责,会同市商务、粮食等部门,准备好灾区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工作。 ㈧灾民疏散安置。由灾民安置组负责,会同市民政局、教育局、建设等部门,协助地方组织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的路线及避难场所。 ㈨安全保卫保障。由治安保卫组负责,会同市公安局,武警和消防部门,备足消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等设施的保卫工作。 ㈩宣传保障。由宣传工作组负责,宣传工作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广电局、报社、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到震情、灾情。做好稳定民心,稳定社会的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报道防震减灾,避震疏散知识。 (十一)资金保障。由资金保障组负责,会同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对金融系统重要场所与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转移的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十二)涉外事务保障。由涉外工作组负责,会同外事办、旅游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好一切涉外工作。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6、2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演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与责任奖惩 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旗、县、区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此类地震发生在附近地区,市地震局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政府。 当此类地震发生在巴彦淖尔市境内,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派有关人员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对巴彦淖尔市境内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毗邻地区居民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报送自治区地震局,由自治区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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