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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中方去文)
桑给巴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政府卫生部长马斯吐拉·阿莉·莎莉姆女士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同意派遣一支由二十六人(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仍保持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并开展巡回医疗。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 五、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和十四日的换文规定,每人每月为3000坦桑先令。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如遇桑给巴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 六、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规定的节、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换文第五条规定办理。 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中、桑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桑给巴尔领事 黄鹏 (签字)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于桑给巴尔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领事黄鹏阁下:
我谨提及您三月二十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略(引述我方三月二十日去文正文)” 我谨确认,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接受上述内容;并且您的来函和本复函即成为中、桑双方政府间就此事的一项协议。 您的真诚的桑给巴尔卫生部长
马斯吐拉·阿·莎莉姆 (签字) 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于桑给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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