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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数据核查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字[2006]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驻外经商机构、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 随着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的加快,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状况。2002年底,商务部、国家统计局适时制定并开始执行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4年98’中国对外贸易投资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对外发布了《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下同),2005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又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了《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肯定。 由于各国间统计制度的建设、统计指标的设置、统计口径和统计数据收集的方法存在不同,我统计公报中显示的我对部分国家(地区)的直接投资数据与相关国政府发布的数据出现差异。为了确保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分析差异的原因,经研究,商务部决定在各驻外经商机构、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和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以下简称驻外经商机构)建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数据核查制度”。核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驻在国(地区)负责外来直接投资统计政府主管(或授权)部门英文名称和中文译名,是否建立了外来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见附件1)。 二、截至报告期末驻在国(地区)公布的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包括政府核准投资额或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中资企业的数量等(见附件1)。 三、驻外商务机构实际了解的正在经营的中资企业数量及其实际投资额(见附件1)。 四、截至报告期末驻在国家(地区)累积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中资企业情况,包括境外企业名称、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直接投资额(见附件2)。 每年5月31日前,各驻外经商机构将以上内容按附件规定表式填写完整并报回国内。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纳入驻外经商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 联系人:陈明霞 张幸福 联系电话:86-10-65197172、65197126 传真:86-10-65197992 E-Mail: chenmingxia@mofcom.gov.cn zhangxingfu@mofcom.gov.cn 附件:1、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表 2、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情况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截至20 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 │序号│ 调查项目 │ ├────┼───────────────────────────────────┤ ││商务处(室)了解的正在经营的中资企业数量和中方实际投资情况:│ │ 1│(1)国有企业的有家, 实际投资额万美元│ ││(2)民营企业家, 实际投资额万美元│ ││(3)自然人家, 实际投资额万美元│ ││(4)其他家, 实际投资额万美元│ ││合计: 家, 实际投资额万美元│ ├────┼───────────────────────────────────┤ ││驻在国(地区)政府部门公布的来自中国的投资数据:│ │ 2│(1)该国家(地区)公布的来自中国的投资数据属性: 协议□ 核准□ │ │││ ││(2)该国家(地区)批准的投资金额 金额为: (万美元)中资 │ ││企业数量:│ ││(3)实际到位资金(实际投资额) 金额为: (万美元)中资 │ ││企业数量:│ ├────┼───────────────────────────────────┤ │ 3│驻在国(地区)负责外来直接投资统计政府主管或授权部门名称(中文):│ │││ ├────┼───────────────────────────────────┤ │ 4│驻在国(地区)是否建立了外来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1)是□ │ ││(2)否□ │ └────┴───────────────────────────────────┘
联系人: 电话:报送日期 注:1、如果驻在国(地区)的统计数据较为滞后,可填报最近年度的统计资料并加以说明。 2、本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商务部合作司(政策处)和相关地区司局。 附件2:
截至20 年底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 │序号│境外企业名称│对外直接投资额(万美元│ 境内投资主体名称 │所在省市│ │││)││ 区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电话:报送日期 注:1、对外直接投资额应说明属性:经驻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投资额(中方)或实际投资额(中方)。 2、本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商务部合作司(政策处)和相关地区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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