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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决定建立中、刚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混委会由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三条混委会的任务是: ——促进和发展两国在共同利益方面的合作; ——监督执行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友好解决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混委会为完成其工作,可设立必要的小组。 第五条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人民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混委会组织会议的费用在互惠的基础上解决。 第七条缔约双方的一方可以书面并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八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吕学俭           艾梅·埃马纽埃尔·尤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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