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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合作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投标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国税总局招标项目项下合作代理有关事项的请示》(中银营[20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与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合作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投标。 二、中国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在开办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业务之前,须向我会进行书面报告,并提交业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措施、业务职责分工协定、业务操作规程等材料,以及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国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合作期间,应重点防范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并及时向我会报告业务合作中的问题和重大事项。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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