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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二、经双方书面协议,上述协定可予以修改或进一步延长。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在华盛顿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赵东宛             乔治·基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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