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您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谈判结束之际,我荣幸地通知您如下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在缔约双方都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缔约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就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和缔约另一方之间的何种争议如何按该公约的规定提请‘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作出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同意上述来函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
对外经 济 贸 易 部 部 长
陈慕华
(签字)
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