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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致联邦德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您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谈判结束之际,我荣幸地通知您如下事项: 双方代表团于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波恩举行的保护投资协定第四轮谈判之后,就尚余问题通过外交途径在北京继续进行了会谈,就协定的全部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如下谅解: 征收的合法性由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但这不排除缔约双方在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适用第十条的程序。”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部 长 陈慕华 (签字) 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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