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上海文艺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暨审批事项变更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新出音[2006]4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沪新出音[2004]163号文收悉。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经考察、审核,同意上海文艺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并更名为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该社主管和主办单位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范围为出版文化、艺术、体育方面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请该社在60日内,到你局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持本批文办理ISBN出版者前缀号的相关手续。 该社在电子出版活动中,应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请你局对该社电子出版活动加强管理,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